劳动部发[1994]504号《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有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国务院1988.7.21第9号令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位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没多生育一个,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依据医务部门证明,给与一定时间产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1990.11.17),陕政发[1990]700号第十一条规定,“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