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转退休 社保卡信息应变更
[摘要] 在职转退休,应及时对社保卡信息进行变更,否则起付线和报销比例仍按原标准进行。昨日,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就社保卡使用中的诸类问题给予解答。 针对持卡人的身份转换后是否应对社保卡信息进行变更的问题,市人力社

在职转退休,应及时对社保卡信息进行变更,否则起付线和报销比例仍按原标准进行。昨日,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就社保卡使用中的诸类问题给予解答。

针对持卡人的身份转换后是否应对社保卡信息进行变更的问题,市人力社保局表示,在职职工变成退休人员,一定要及时到发卡单位所在区县的社保卡服务网点进行数据同步。否则,在持卡就医时,仍将按照在职职工的门诊起付线和报销比例进行报销,而实际上退休人员的门诊起付线要低于在职职工,而报销比例则高于在职职工。“不进行变更,个人就要吃亏了!”相关负责人表示。

同时,市人力社保局强调,领到社保卡的参保人员在已开通持卡就医结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须出示社保卡。未出示社保卡的,所发生费用由个人全额负担,医保基金不能支付。但如遇有急诊未持社会保障卡、计划生育手术、企业欠费、手工报销或补换社保卡期间、参保后未发社会保障卡等情况就医的,仍由参保人员个人现金全额垫付医疗费用,不能在医院直接完成实时结算,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条件的,要按照原流程办理手工报销手续。

对于持卡人员到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应先现金全额交费,由医院为参保人员出具医疗费用单据,并上传医疗费用明细,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按原流程进行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如果认定确实是工伤事故的,应全额垫付医疗费用,后经由工伤保险报销;如实时结算,后又被认定工伤,参保人员将实时结算的费用办理退费,再全额垫付医疗费用,事后将全额垫付的医疗费用申报至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手工报销。

市人力社保局还就本月起刚刚启用的新版结算票据进行了说明,票据中注明的“本次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为按照政策规定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总额,包括门诊大额医疗,退休人员补充保险,残疾军人补助;“本次个人负担”中的“自付一”为按比例个人应负担的医疗费用(包括起付线和超封顶线以上金额),“自付二”为乙类目录中需要个人负担的金额(如乙类药品中个人自付的10%的医疗费用),“自费”为报销范围(即药品、诊疗、服务设施三个目录)以外的医疗费用。当次就医医疗费用总额=本次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本次个人负担。

此外,因外购药品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进行持卡实时结算,仍按原结算方式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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